前一陣子接到家人來電說,我收到一張台北縣環保署寄來的罰單,$3000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子的。

約莫8月底時,媽媽來電告訴我,有一張環保局要我去檢驗機車排氣的公文,由於當時透過電話告訴我這件事,我不以為意,因為我每年都有去做檢驗,只是感到奇怪的事是,這份通知單還用掛號寄送,記得以往收到的檢驗通知單都是用平信印刷寄送,但我仍告訴媽媽,沒關係啦!我都有定時在做檢驗,不要管他啦!



 


 


 


 



到了9月底時,大姐打電話告訴我,我有一張台北縣環保署寄來的罰單,$3000,我感到超級訝異,到底我做了什麼事呢?她立刻用限掛把整份信件寄上來給我。
拿到信件時,真相終於大白了..同時帶給我的氣憤更是難以言喻..

被罰款的原因:我被人檢舉是烏賊車!!!<就是這個烏賊車檢舉網站>


雖然我的小白已經十幾歲了,但是它不太冒黑煙的,我到底是得罪了什麼人呢?繼先前小白吸血鬼事件後,又多添這一筆!

罰單(其實是一份桃紅色公文)上載明: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 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何公文一定要寫的像是給古人看的一樣呢?!氣!
翻成現代人看的話:我騎著小白被人用目測、目視或遙測偷偷的記下車牌了,原因是這個人認為我的車可能是烏賊車!因此要求我再去做機車排氣檢驗。

原來,當初8月份收到那份要我去做機車排氣檢驗的理由即是如此,而也因為我在期限內未再去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因此超過期限後,它們就開罰單了!

這種死法實在太不合理了!我連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到底是那個老了等死的家伙在路旁等著檢舉別人呢?!

好了!我實在覺得太不合理了,決定要申訴!3000元拿去吃喝玩樂不是很好嗎?要何要被繳給國家去給那些官員喝花酒!

這個重要的任務,交付給我的私人法律顧問(嘻嘻..)去處理了!
我的私人法律顧問(簡稱H君)曾經有過下列輝煌的記錄:

今年五月時,家裡收到一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媽媽覺得很納悶,因為被拍照的人是個男性,家裡明明沒有男性啊!原先媽媽懷疑是不是表弟騎我家機車出去被拍到!但原本也已打算要認命的去繳錢了事!

經過H君過人的眼力,發現了照片上的破綻:
自行陳述:
1.警方所附採證照片中之機車與本人車型、車色均不符,
 .本人機車車身為藍色,採證照片為銀灰色(此與車籍資料不符)。
 .本人機車後座扶手為藍色平面式的塑膠扶手,採證照片為銀灰色向上彎曲、L形之鐵架扶手。
 .本人機車後輪擋泥板顯示之字樣為『森田』,採證照片為『永義』。
2. 採證照片中之機車非本人之車輛,本人(女性)非騎乘機車者,亦不認識該騎乘機車者(男性)。
3.採證照片之車號不清,亦有可能為PVS-083、PVS-068等等類似車號,確非本人所有之機車,請再確認。

經由申訴,當然是成功的撒銷此案!我想一定是因為車牌號6及8太相像了,

有了這次經驗,我真的覺得,遇到很多不平的事情,真的要努力的去爭取啊!不要喪失我們應有的權力!

回到這個機車排氣罰單到底要怎麼申訴呢?用什麼理由呢?
利害的H君想到了合理又不牽強的理由:
事實
1. 本人住所雖設於xxxx,惟因長年於台北工作,乃設居所於台北縣xxxxx,有租賃契約為憑【附件一】,且因路途遙遠,除過年外,平日幾無返回台東住所。
2. 本人母親雖代為收受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府環二字第0950045xxx號函,但因非車籍管轄機關台東縣政府所發之公文乃誤為詐欺集團所為,並未將該函轉寄或通知本人,僅電話詢問車輛有無作空污定檢,本人本於事實回答有,本人母親即未多做說明,本人實不知有該通知函之存在。


理由
1. 本人從未經貴府或任何相關檢測單位之稽核人員於路上攔檢實施機車排氣檢驗。
2. 本人每年均有定期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通過之定檢站實施機車排氣檢驗,且均取得藍色合格標籤張貼於機車牌照之上,並有近三年檢驗合格之證明為憑。【附件二】
3. 本人於貴府轄區實施機車排氣檢驗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通過定檢站均留有本人之居所地址,貴府實應將通知函(北府環二字第0950045xxx號函)寄交送達本人之居所處。

這樣一個公文申訴過去,約莫過了一星期來了一份掛號信。

依據發文字號:北環二字第095006xxxx號,提出租賃期間居住地當地警察機關或鄰里長之證明文件。

好了,我覺得應該是在刁難我吧!
這年頭,誰在台北,你又知道且認識你的鄰里長嗎?不過暨然都已經到這節骨眼,跟他拼了!為了$3000元。
先是去找我們那一鄰的鄰長,怎麼知道誰是鄰長呢?只好由巷頭去看誰家門口上貼著鄰長門牌。原來我們這一鄰的鄰長是個老太太啊!跟她說明我們的來意後,老太太說她眼睛不好,看不清楚公文上的內容,要我們晚上她兒子回來後再過去找她。
於是第二次再訪,是鄰長兒子出來應門,回應鄰長已經在休息了,我們來明了來意後,她兒子一付這種事與他們無關(我內心開始想要罵人了),還說就算要證明的話,鄰長也沒有官防,因此沒辦法幫我們出示證明。並表明我們應該找里長。
在鄰長那里吃了鱉,心想那不如直接殺去警察局去報流動戶口好了。

到了警察局,來明來意後,警察痴痴的笑著說,現在除了外勞才有需要做報流動戶口的必要,由於我們台灣居民擁有居住遷移自由,因此連警察也沒有辦法幫我們辦理。更可笑的是,連警察都不知道會有這種罰單(可見環保署推廣不彰),這位警察很熱心的幫我們想了他認為很好的辦法,他建議我們去跟房東說先讓我把戶口遷進該戶,說道現在遷戶口很方便,等證明下來之後,我們再把戶口遷走。雖然我也知道這是一個方法,但總覺得不是最好的方法,於是便作罷。
只剩下最後一條路,找里長。

每一戶一樓大門口都有張貼里長的聯絡方式,因此我們打電話告知來意後,里長說可以到他的辦公室(其實也就是他家),還好就在我家附近。
同樣的,里長回覆我們,他第一次聽見有人這樣被開罰單,好吧!我承認,我真的太幸運了!萬中選一呢!
還好這位里長伯伯人很爽朗,立即簡單的幫我出示居住證明,然後蓋上該里里長的官防。
再次回覆那份公文,並附上里長的證明!

約莫又過了一週,收到公文時,我緊張的打開它~正義戰勝惡魔囉!
公文寫道:
撤銷本府所開95年09月14日北府環空車字第xx-xxx-xxxxxx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YA!YA!這世界上真的還是有真理的!
不合理,就該為自己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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